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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简述康德目的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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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1: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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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叽小楼 于 2016-1-22 00:10 编辑

。。。卤煮班门弄斧大家表在意。。。。期末作业赶时间写得渣大家海涵,,,对于康德卤煮真的不太懂,,,就瞎写写
                                                                               简述康德“目的王国”思想
   摘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文中,对定言命令的几个变形式的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目的王国”的概念。目的王国是一个具有道德理想性的王国,是一个按照普遍法则建立起来的道德共同体,是康德着力描绘的理性状态。他立足于善良意志,建基于人的意志自律和自由选择,强调了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尊严和责任的崇高,在道德价值层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目的王国概念的分析,建构目的王国的逻辑架构,并最终指向“至善”的理想归途。虽然在这个意义上目的王国引入了宗教的维度,但他对人的道德的强调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关键词:目的王国、尊重、至善、理性存在者
一、        目的王国
1.目的王国的概念
   目的王国这一概念是康德从对定言命令公式的讨论中引出的。康德提出,所谓的定言命令式其实只有一个,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个绝对命令是道德的最高准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这个绝对命令的三个变式,亦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还有意志自律。而目的王国这个概念就是由意志自律引出的。意志自律原则表述为:“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 这个原则有两点依据,其一,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必然存在一种本性,亦即人性,这种本性作为目的自身,它本来就不能从经验取得。其二,这种客观目的应当作为法则成为主观目的的限制条件,所以它应该来自于纯粹的理性。显然,从这个原则上看,意志被视为自己立法的,这也是它服从法则的原因,人们仅仅只服从他自己的却又是普遍的立法。如果人们服从一个产自他的法则,那么细究下来,其中必然会带有偏好、诱惑或者强制的意思在里面。一个理性存在者,必然会从普遍自我立法的视角来评判自身的准则和行为,即从自律的视角要求和看待自己。关于这样一个理性存在者的理念,就引出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是这样描述目的王国的:“我所说的王国,是指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他们都服从这样一条法则:没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决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仅仅当做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当做目的自身来对待。” 基于这个说法,我们可以看出王国在于不同理性存在者系统的联合,这个联合基于一个共同的法则:即人是目的的法则。这就解释了目的王国构成元素。明显的,这个共同法则是目的王国中的侧重点,这个法则源于意志的第二条实践原则。在康德的表述中,他认为正是由于这个法则着意于“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王国才能叫目的王国。关于对“存在者互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这个说法,我认为康德在此处要表达的是基于人是目的的那个原则,人与人之间应该以尊重人性作为最终目的得那个追求,以便剖除理性存在者们的私人的目的。在这个基础上,再剖出理性存在者们的个人差异,这个目的王国似乎就可以构建了。至于剔除私人目的和个体差异后剩下的目的的内容,伍德曾对这个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目的王国应该吸纳的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的,而排出那些原则上不能被理性存在者们共享的目的。把“人是目的”的公式当做判别标准,大家共同追求的目的应该是彼此尊重互为和谐的目的,而应该剔除的目的就是建立于欺骗或是强迫之上的目的。
2、目的王国中的成员和元首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对目的和首脑的关系有过描述,他认为作为成员,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理性存在者在目的王国中是普遍的立法者;二,就是他自己也服从这些法则。当它作为立法者不服从别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时,他就作为目的王国的元首。在这个意义下,元首就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理性存在者或者说是神圣存在者,他不会受任何感性或者偏好的影响,因此他作为一个普遍的立法者,没有需要,与意志相称的能力也不被限制。这个说法无疑讲元首指向了一种无限的理性存在者,即上帝。毕竟康德在描述这个理性存在者时使用“完全独立的”、“无所需求”、“与意志相应的能力是不受限制的”等说法 ,这样的性质只有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才能拥有。
   为了进一步说清楚元首和成员的差别,康德引出了义务的概念。从共同性方面来看,元首和成员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作为理性存在者,并且可以通过自身的准则参与到普遍立法中来,但立法的方面就有着一定的差异。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它的准则不一定总是符合普遍立法的要求,当他们根据普遍立法的法则行动时,难免具有强制的意味,这种行动必要性即实践的强制,照康德解释来看就是义务。与之相反,对于无限的理性存在者,他的准则必然符合普遍法则,他的意志也是绝对善良的。因此康德说:“义务并不适合与目的王国中的元首,但却适用于每一个成员,而且在同等程度上适用于所有成员。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义务这个说法,明显地,对于神是没有意义的。
   人因为其有限性而需要受义务的制约,并在目的王国中被元首所统治。这就体现出了人的一种自律性。人需要摒弃一切属于偏好的、欲望的准则而始终按照普遍立法的原则规定自己的准则,这种实践必然性亦即义务的履行,正体现了人的自律性在这个人利用普遍立法去约束自己准则的意义上,正体现了人的人格和尊严。由于这种自律所展现得尊严,使人超越了自己有限性,同时体现了一种内在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总结说:“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是唯一具有尊严的。”
二、目的王国的逻辑架构
康德的道德王国的概念无疑是立足于其善良意志之上的,康德通过对善良意志的论述,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伦理学体现。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开始中,他就谈到:“在世界这内,一般而言在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无限制的视为善的。”  从这个表述来看,善良意志的绝对性表露无遗。另外“善的意志并不因它造成或达成的东西而善,而是仅仅因为意欲而善。”在康德看来,人的一切内在品质,因为具备善良意志才有了道德价值。理性的最高使命不是追求幸福,而是产生善良意志。一切个别的、偶然的、主观的意志必然不能成为道德法则的基础,只有理性的善良意志,才能作为实践法则亦即道德法则的基础,因为只有从它所引出的道德法则,才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和道德的纯粹性。为了进一步论述善良意志,康德引出了“义务”这个概念。善良意志是体现在义务之中的,一个为了义务行动的意志就是善良意志。一真正合乎义务的行为并不是出于某种偏好或者带有某种目的,它必然是因为义务而义务的,这种行为纯粹是出自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他区分了“出于义务”和“合乎义务”的差别,只有“出于义务”才能算是合乎道德的,而“合乎义务”尽管似乎是与责任相一致,但这并非是道德的。正是在这两者的区别中,才显示出道德的崇高品质
在超验的意义上,人们所谓的善,就是按照客观的必然性行动,即主观意志合乎客观法则。但人们不总是按照客观原则行动,他们意志会受到各自偏好和欲望的制约,这是“应该如此”就好像对人进行了一种强制,这时的善仅仅就只是偶然的善,由此康德把命令式分为了三类,即定言的、假言的和或然的,其中只有定言命令才是道德命令,它所对应的善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由此也引出了实践的客观原则即绝对命令。康德所谓的定言命令式其实只有一个,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它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并且具有普遍有效性,在这个绝对命令的基础之上,康德还提出了三条道德律令即,即普遍立法、人是目的和意志自律。基于意志自律的观点,每一个道德主体都按照意志自律原则来认识和评价自己,我们就能得出人应当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人的世界不应当是无目的的世界,而应该是目的王国。由此以绝对命令为中介,目的王国的概念就清楚了。
在这样的目的王国中,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唯一条件就是要求意志将其主观准则转化为对一切有理性存在者普遍有效的客观的道德法则。一方面,理性存在者参与了普遍立法,拥有了参与权,成为目的王国里的立法者和成员;另一方面在目的王国里,理性存在者服从自己所指定的法则,由此,这种自律性也体现出立法本身才具有的尊严,具有绝对的价值。康德在对目的王国的描述中提到,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尊严、或者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会被其他东西所替代,但尊严是无法替代的,它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享有做人的尊严即是目的王国的根本所在。由此他提到:“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三、目的王国的理想归宿
   康德所论述的目的王国,实际上是他的一个道德理想。目的王国是人们按照普遍法则所建立起来的一个道德的共同体。在目的王国中,人们遵循自己的普遍立法,因此就涉及到了人的意志的绝对自由。目的王国何以可能?这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目的王国是一个道德的概念,他是一个实践的理念,需要通过人的行动成为可能。“如今,通过定言命令式为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规定了其规则的一些准则,如果这些准则得以普遍遵守的话,这样一个目的王国就得以实现。” 这是目的王国得以实现的条件,对于构建目的王国这个目标来说,当一个个体按照他的意愿按照普遍法则所规定的准则来行动,并由此约束自己的私人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目的王国对这个个体来说,就是可能实现的。这样,他就对人产生了一种永久的约束力,他始终不会停息,也必然不会降低标准,仍然对人的自我完善提出要求。但这种理想性并不能成为真实的实在性。就现实条件上来说,就算一个人能够始终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那么他是否能够希望其他人都这样做。如果能,那么目的王国就是现实的。其实我们都清楚,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或许这需要一种来自宗教或是上帝的帮助。
我们不能忽视自由意志对目的王国建立的重要性。自由是一个理性概念,没有道德法则它就无法存在,而自然的必然性是一个知性概念,它指向的是自然知识,二者是互不相容的。那么就出现了一种矛盾,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必然是自由的,但从另一方面,人的行为又必然被自然因果律所制约。就产生了道德哲学之上的二律背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在康德看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从不同意义和不同的关系上来看,将自然和必然划清界限。以此,他区分了现象界和本体界,现象界是服从自然因果律的世界,而本体界则是理智世界。作为感性世界即现象界的一员,人必然是要被规定的,但作为理智世界的一员,人就是自由的。人一方面作为感性的存在者,要遵循自然规律,以追求物质利益和世俗的幸福,另一方面,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又需要遵守普遍的道德法则,以追求自由和德性。在这个意义上,康德同时也揭示了人的双重属性:既是经验的,又是理性的;既是自由的,又是必然的。从目的王国的角度看,有德性的人不一定是幸福的,然而幸福的人也不一定有德性。这样,幸福和德性、自然和必然的矛盾好像就放大了。
于是康德用“至善”的概念来缓和这一矛盾,他并不反对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但至少幸福不能成为道德的目的,这是他多次强调的。在感性世界中,基于因果律而言,幸福并不能产生德性,但一个有德性的人是应该得到幸福的,即应该是配享幸福的。对至善的规定出自《实践理性批判》:“至善就是德性和幸福的完美综合,其中德性作为配享幸福的资格的先决条件”。这种“至善”不依赖于任何经验上所说的善,而是先验的。一个“至善”的世界,就是一个精确的按照德性分配幸福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至善”只有在上帝的彼岸世界中才有可能配享。所以这种幸福只能在超感性的世界,在实践理性中寻求。在实践理性中,通过道德实践去获取幸福,从而才能达到“至善”的境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人必须获得某种帮助,才能够实现真的目的王国,这种帮助无疑只能来自上帝。这听起来似乎有一定的荒谬性,毕竟康德很多时候反复强调了一个命题,即道德是不需要宗教的,基于他的自律原则,道德主体确实作为道德抉择和完善的中心,在这个意义上,道德的确不需要宗教。但是,在人性中建立起道德的根据毕竟不同于理性存在者就此而真正实现的自我完善。要使目的王国得以建立,并指向真正意义上的善良意志,宗教的意义就不可避免了。这也是康德所强调的另一个命题:道德不可避免的导致宗教 。毕竟人的存在始终是有限的,在漫长的认识道路上,要选择善的意志达到道德完善,一个知人心的指引人的存在不可避免,他自然不能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只能是道德的审判者和统治者,即上帝,这也暗合了目的王国之中首脑的概念。如果没有上帝,目的王国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总之通过“至善”这个概念,目的王国无疑指向了一种宗教的维度,但即便如此,在康德的道德伦理中,他强调的重心仍然是在人的道德要求之上的。即是我们不能实现这个理性,但是他确确实实是建基于人的自由之上的。人确实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但他在自律的意义之上或者说在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的意义之上,他是能够超越其有限性的。


参考文献:
[1]杨云飞.康德目的王国理念新解[J].武汉大学学报.2015年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注释本)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3]齐贵云.《康德目的王国的逻辑路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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