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记者苗卉整理
监管部门严格把关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建立了较为全面与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担任食品监管职责的主要有人类与健康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等部门。
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直比较分散,2010年,奥巴马政府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扩大了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监管权力和职责,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根据新法案,食品药品管理局除了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外,还有权检查食品加工厂,以及对进口食品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尽量将食品安全的隐患消灭在端上餐桌之前。
英国食品标准署同样担负着消灭食品安全隐患的职责。它不仅监测着市场上的各种食品,还长期关注食品产地的安全问题。比如,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在欧洲上空遗留了大量放射性物质。直到2009年,食品标准署还在监测受放射性物质影响地区的农场情况,并向公众发布监测报告。
法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主要负责保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监督质量体系管理,还负责检查包括食品标签、添加剂在内的各项指标。
从源头监控
法国对食品供应源头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屠宰场要保留供食用的牲畜如猪、牛等的详细资料,并为其挂上识别标签以标注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来源和去向,由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
同时,法国实行两种模式的食品认证和标识制度。
一是政府统一管理的食品认证标识,包括:原产地冠名保护标签,即标识出原产地;生态食品标签,即95%以上的原料经过认证,没有使用杀虫剂、化肥等;红色标签,即与同类产品相比经过更严格的生产控制流程并拥有更高的质量;特殊工艺证书产品认证,即生产和加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设有全面和完善的监控。
二是法国各大超市建立的自我管理的认证和标识。比如,家乐福超市的食品质量认证标识已成功实施超过15年。在家乐福的销售柜里,有此标识的食品占30%以上。
可追溯原则
2002年,欧盟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
在德国,食品的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用来表示出产国、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养鸡场、鸡笼编号等。消费者可以根据数字传达的信息进行选购。
英国食品标准署对食品的追溯能力也在2010年的克隆牛风波中得到展示。媒体披露一些英国农场主销售克隆牛及其后代生产的牛奶和牛肉制品后,食品标准署迅速查明了克隆牛的来历、所在农场以及相关奶肉制品的销售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公之于众。
在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每种农产品都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并为食品的追溯提供依据。
召回制度
加拿大的食品召回程序严密细致,具备从触发、调查、决策、召回到事后跟进等一系列方案。
2011年4月,加拿大出现大肠杆菌感染案例,多名消费者患病。经调查,怀疑是食用一家企业从美国进口的一批核桃所致。
事发后,该企业迅速把可能受到污染的所有核桃产品从已知的销售区域全部召回。同时,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售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了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了信息咨询电话等。
在美国,食品安全新法案规定食品药品管理局拥有强制召回权,即直接下令召回问题食品而无需征求生产厂家同意。另外,食品药品管理局推出食品召回官方信息的搜索引擎,以及时披露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网站上包含自2009年以来所有官方召回食品的详细动态信息。
英国食品标准署网站上也可以查询到问题食品的召回信息,包括食品生产厂家、包装规格等,并明确标注召回原因。德国则成立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的召回事宜。
法律严惩
2010年底,德国北威州的养鸡场发现饲料遭受致癌物质二噁英污染。2011年1月,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对于二噁英事件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
2004年,韩国曝出“垃圾饺子”事件,不法厂家将本应作为垃圾丢弃的萝卜下脚料制成“垃圾馅”,大量生产速冻饺子和包子。
事件曝光后,韩国随即修改《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者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相关负责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附以高额罚款。
在日本,如果违反《食品卫生法》,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及300万日元罚款,对企业法人的罚款最高可达1亿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