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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遭男同事“强奸” 称肛门被顶疼痛致醒0
2013年08月16日 10:41:23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小胡和阿华在同一家公司,阿华趁小胡酒醉未醒对其进行侵犯,小胡肛门被顶,十分疼痛,清醒倍感羞耻,立即报警。警方称这类行为刑法上仍空白,不属犯罪,只能以猥亵他人处以治安拘留,法学家建议男男性侵入刑。
昨天上午,33岁的贵州男子阿华(化名)低头走出嘉兴秀洲区拘留所,因为猥亵他人,阿华被治安拘留了14天。 受害者也是一个男人——22岁的安徽小伙小胡(化名)。小胡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和阿华是同事。 尽管阿华已因猥亵受到处罚,但在小胡看来,自己遭受的屈辱要严重得多:他被“强奸”了。 小伙报警:他侵犯了我 8月1日大清早,两个男人跑到王店派出所,年轻小伙一脸怒气,年长一点的男人左眼有块大乌青。 民警的第一反应是:打架了?但奇怪的是,受伤的男子一直说自己活该被打,都是自己不好。 这两个男人就是小胡和阿华,都在嘉兴王店某公司工作。小胡进公司才半个多月,阿华已经呆了七八年,是一名采购员。 小胡对民警说,自己打人确实不对,但也是有原因的。 他支支吾吾半天,脸都涨红了,才说出实情。 “当天凌晨,两人都喝了点酒,阿华趁小胡喝得晕晕乎乎的,侵犯了他。”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王店派出所民警李德华说,小胡打了阿华两拳,事后还不解气,就把他拉到了派出所。 “我肯定是不愿意的,当时我也喝了酒,迷迷糊糊的,要是清醒的话,肯定不会让他这么做。”小胡对民警说,“他对我做了这种事情,作为一个男的,我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他。” 阿华承认有预谋 据民警了解,小胡来到王店后,人生地不熟,阿华平时对他颇为照顾,但并未表现出异常。 7月31日晚上10点多,小胡接到阿华电话,约他去王店镇上吃夜宵。 小胡当时在公司宿舍,因为厂区离镇上有五六公里路,他就和阿华说:“太晚了,没车,不去了”。没想到,阿华叫了辆三轮车来接他。 夜宵地点是镇上的一个烧烤摊,期间他们遇到了另外一个朋友,三人当晚共喝了一大桶扎啤,另加五六瓶啤酒。 凌晨1点多,小胡已经喝得晕乎乎了,阿华对他说,晚上没车回厂里,附近开个房间睡一晚算了。 小胡没多想,和阿华一起去了宾馆。 房间是个大床房,小胡先进去洗澡,洗完就倒床上睡觉了。迷迷糊糊中,他感到不太对劲:“有人摸我的生殖器,肛门也被什么东西顶了两下,感觉很痛,我马上惊醒了。” 睁开眼,小胡不敢相信发生的一切,他推开阿华,拿着衣服跑到门外,穿好衣服后,他越想越气,又跑回房间打了阿华两拳。 阿华没有还手。 在派出所里,阿华承认自己是有预谋的:“我当时就是想叫他去喝酒,喝得晚了他肯定回不去,之后我就可以和他开房间睡觉,我是准备和他发生性关系的。”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阿华事先就准备好了避孕套,订好了宾馆房间。 他的心里有个秘密 其实,阿华有老婆有孩子,多年来,老婆一直和他一起在外打工。 阿华对民警说,自己心里有个秘密,多年来从没和别人说过。 “我从小就对男人有特别的兴趣。”阿华说,大概十七八岁的时候,他就感觉“跟男人要好玩一点”,懂事之后,看到男人长得帅一点,就想和他亲近。 小胡1.75米,戴个眼镜,白白净净,眉清目秀。 “我看他长得不错,就有了这个想法。”阿华说,自己以前也从没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喝了点酒,有点冲动。 事情发生后,小胡回了安徽老家,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说:“我不想说。”
编辑:崔龙
2013.8.16 17.14更新
科普:
转自:钱江晚报
司法解释 14岁以上男性被性侵 按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 8月1日,民警以阿华的行为涉嫌猥亵,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的处罚。 为什么不是强奸?办案民警解释说,法律上有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它犯罪的客体是针对妇女的,没有针对同性之间,特别是成年男子之间。 针对同性之间,只能以猥亵他人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顶格也就拘留十五天。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伟也告诉记者,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都没有包括对14岁以上男性的刑法保护。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阿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
延伸阅读 男人被性侵 为何难以入刑 男性遭性侵在《刑法》上的空白,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从2006年起,全国两会上多次出现相关提案、议案,但至今仍未在《刑法》上得到体现。 为什么这个改变这么难?昨天,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刘白驹。 刘先生曾在2006年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多年来,他一直致力于推动这项工作,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 “鸡奸”曾属于流氓罪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构成流氓罪。 但《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取消了被称为“一个筐”的流氓罪。也就是说,现行《刑法》中,成年男男强奸(或女对男的强奸和强制猥亵),如果没有其他犯罪情节,不构成犯罪。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同性性行为”,但它实际是把强制实施同性性行为归入了“猥亵他人”之中。 曾建议取消强奸罪的 性别限制 但是我认为,严重的同性性侵犯即男男强奸,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比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仅仅作为一般猥亵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力度显然不够。 因此,我在2006年的提案中,提供了两个相关条款的修改方案: 其一,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其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而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男男强奸、女女强奸)和其他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重新定义“强奸罪” 目前还不成熟 按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发展趋势来看,修改“强奸罪方案”更符合,但刑法上强奸罪的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远非将“妇女”改为“他人”就可解决问题。 这牵涉到要重新定义“性交”(比如肛交、口交等),会引起诸多法律(包括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的连锁反应,必然会造成刑法适用以及刑法理论的混乱。 综合考虑,我认为在现阶段,以修正案的方式,将“强制猥亵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立法例有日本、俄罗斯、瑞士、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刑法),似更为稳妥可行。 全面改造“强奸罪”,须到全面修订刑法之时(类似于1997年那样),有待刑法理论、社会观念等方面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补刀:
猥亵白白嫩嫩的小胡的中年拖家带口猥琐男以及罪恶的小宾馆
木木有话说:广大男同胞们,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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