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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军事素材] 【专题】中国法制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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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18: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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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蔓子的荞麦面 于 2013-7-14 13:52 编辑

        于是荞麦老师又来了,第二讲在这里~

        如果回答出课后问题,是有糖吃的唷   o(* ̄▽ ̄*)ゞ

        这个专题是我根据课堂笔记整理而成的,如果有差错还请大家不要大意地指出来   么么哒~

        上一讲主要介绍了远古时期法律的萌芽,这一讲主要介绍商周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主要以西周为主,在这段时期内中国法制可以说有了很多有趣的改变呐,一起来看看吧,顺便要回答课后的问题哟~


                                                         


                                                     伪科普系列第二讲:中国法律的初创
                                                                                                
                                                                      商周时期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概况

1、“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根据“王权神授”的观点,又派生出了“天讨”与“天罚”的思想,即为了证明统治者们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刑罚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带有迷信色彩的观点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文化发展闭塞等各种原因有密切关系。

2、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中国历史上,自从阶级产生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主要依靠习惯法调整社会关系,而随着文字的产生、社会的发展,在实际上产生了制定法律的需要与可能性。
        《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从狭义上讲,《汤刑》是继《禹刑》后制定的一部没有公布的刑书。
这里提出今天的第一个问题:
Q1:既然在当时文字早已产生,为何制定的法律仍然是不予公开的呢?

小贴士: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们崇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这种观念与不公布法律可是有密切关系呐。

3、“三风十愆”
        什么是“三风十愆”呢?原来,商代统治者们为了惩治国家官吏犯罪与失职的行为,专门制定了“官刑“,规定了所谓的“三风十愆”罪名体系。
        《尚书·伊训》记载颇为详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
        可见,从夏商时期开始,对官员的约束都是十分严格的,即使是一些违反行政法律性质的行为,也会给予刑事处罚。

4、民事法律制度萌芽
        (1)婚姻家庭制度:
        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只适用于普通老百姓,允许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之外,大量纳妾。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家还盛行媵嫁(音同“映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为妾。

小贴士:希望这里大家不要混淆了 一夫一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 ,我国在夏商周时期确实已经是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且沿用至今,在唐代长孙无忌主持修订的《唐律疏议》中更是写明了:“妻者,齐也,秦晋为匹……一夫一妇,不刊之制”,即不需要修改的制度。虽然古人的确会纳妾,但是妾的地位是无法与妻子相提并论的

在这里提出第二个问题:
Q2:为什么古人会实行“一夫一妻制”呢?(与远古蒙昧时期相比就会发现一些蛛丝马迹啦)

        (2)继承制度:
        商代继承关系既与当时的生产关系有关,也与由血缘关系脱胎而来的宗法制密切联系。其继承制度由最初的“兄终弟及”演变为了后期的嫡长子继承
        兄终弟及有利于年富力强者掌权,比兄之子有更多的统治经验,但叔伯兄弟间争王位、争家产的纠纷时常会出现,如《史记·殷本纪》所写:“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相争代位,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
        最终,嫡长子继承制取代了兄终弟及,成为历代相沿的定制。

5、司法制度
        商代把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商代审理重大案件要经过三级,即基层司法官员的审理后,由大司寇复审,以及三公参与旁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
        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审慎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果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即在量刑时,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这些基本法制思想在现今的刑法原则和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疑罪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等。
        在商代,专门关押要犯的地方被称为“囹圄” ,就是现在所说的监狱啦,所以囹圄之灾也是从这里延伸出来的。

好啦,商代法律制度基本就讲到这里,下面是西周法律制度啦。


                                                                        西周法律制度:宗教礼法的中兴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
        西周可谓是我国古代文明发展中出现的第一个盛世,但到中期以后开始走上衰败,不过这并不影响这段时期法制的快速发展和完善。
        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法律主张,即只有拥有优秀德行的人才配享有天命,才能受天命而成统治者。而明德慎刑则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在适用法律方面应该审慎、宽缓。这对后世的“德主刑辅”产生了直接影响。西周时期礼刑并用,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只有在乱世时才适合用重典,刑事法律应张弛有度,在和平时期尽量避免重刑),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原则,都对今天起着深远影响,西周法律制度可以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引礼入律
        所谓“引礼入律”,就是将宗教礼法中的很多重要内容都吸收到法律制度中,礼法结合,使刑事法律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

1、矜老恤幼的原则
        《礼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即所谓的三赦之法
        其主要意思是说,对于小孩、老人以及心智发展有缺陷的人,即使犯了罪,也是可以获得赦免的。这一典型制度被后世所继承,如现行刑法规定的十四周岁以下犯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75周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等等,都可以看出受到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这一原则的影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周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即所谓三宥之法,是指对不懂法的人,过失犯罪的人,以及粗心大意而犯罪的人,应该给予宽恕原谅。
        同时,周公曾经说过:“如果一个人犯罪虽小,但是是故意为之,而且是经常性的惯犯,其罪虽小,也不可不杀。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于过失犯罪,而且是偶然犯之,并非故意,不能杀。”
        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西周的刑事理论水平已经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3、疑罪从轻
         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即要通过询问大臣、百官和老百姓来判断是否要判刑,推行疑罪从轻,也是西周“明德慎刑”的具体体现。   
        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要求刑罚中正,宽严适中,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与刑法世轻世重的原则相呼应,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日渐成熟。

4、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1)债和契约
        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质剂”和“傅别“。
        质剂是用于买卖关系中的,一些大物件的买卖用“质”,即长券,如牛羊、奴隶的买卖。而一些小物品的买卖用“剂”,即短券,如珠宝。
       傅别是用于借贷的契约,据史料记载,傅别是在一张契券的正反面都写有”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以此为凭证。

        (2)婚姻继承制度
       ① 婚姻缔结制度与基本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基本制度仍然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从贵族到普通百姓,男性都只能有一位正妻,但可以有数量不等的妾室。除此之外,西周还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结婚制度:
        第一,同姓不婚。 (可不是同性不婚 (* ̄︶ ̄)y )
        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主要是为了家族下一代的健康以及避免排外现象的出现,以便家族的长期繁荣和统治的稳定。
        第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宗法制度下,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外,就是让两家人结为一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因此,婚姻的前提就是父母之命,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缔结的婚姻是”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

小贴士:婚姻六礼,即结婚应依照一定的礼仪规范和外部形式,包括:
        纳采,即男家委托媒妁携礼物向女家求婚;
        问名,即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纳吉,即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家;
        纳征,即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
        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

        ②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在西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即”七出三不去“。
        所谓七出,是指妻子有以下七条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休妻,具体为:
        “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但是该制度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三不去“,指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丈夫是不能休妻的: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大意是指,第一,娶妻的时候妻子的娘家人都还健在,但是想要休妻时娘家人都已经去世的话,不能休妻。第二,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满三年的,不能休妻。第三,娶妻的时候丈夫尚且贫贱,但想要休妻时已大富大贵的,不能休妻,即要求同甘共苦。

        ③ 继承制度:
        在家庭继承制度上,西周出于宗法制度的要求,非常明确地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比如王位、家族族长这样的身份,都是由嫡长子继承的,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以保证家族按照原有秩序延续。

5、司法制度
        (1)五听
        所谓“五听”,是指 在诉讼审判上,通过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与提炼,逐渐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周礼•小司寇》: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即首先听取对方的言谈,其次观察他的脸色,再次观察他的气息是否自然,然后观察对方的听觉是否变得迟钝,最后观察他的眼睛有没有闪躲。
        西周在审判上也非常重视证据的使用,形成了有旨无简不听的基本原则。审判官作出司法判决后,必须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
  
        (2)五过之疵
        所谓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员如果有以下五种过错,就要受刑事处罚:
        惟官:听从上司旨意滥用职权
        惟反:利用职权公报私仇
        惟内:徇私枉法,任人唯亲
        惟货: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受人请托



西周法律制度还有一点点内容留到下期再讲吧,打这么多字好痛苦,手已经残废  _(:3」∠)_
我们,下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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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蔓子老师讲座第二弹!_(: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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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会在这里看到熟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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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岚岚岚岚 发表于 2012-10-9 18:57
神奇的蔓子老师讲座第二弹!_(:3 」∠)_

我的灵魂已经升天了   【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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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子的荞麦面 发表于 2012-10-9 21:28
哎哎哎!!!
阿白也是学法学的吗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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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1: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学生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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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楚 发表于 2012-10-9 21:33
法学学生报到~~~~~~~~~~~~~~~~~~

立马捉住  (* ̄︶ ̄)y
小楚是大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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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9 21: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我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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蔓子的荞麦面 发表于 2012-10-9 21:51
原来我不是一个人

哈哈,不过你好厉害呢,都能整理出来,一定是个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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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9 2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脑小阿白 发表于 2012-10-9 21:52
哈哈,不过你好厉害呢,都能整理出来,一定是个好学生!

我就是把笔记噼里啪啦全都码进去了,工程量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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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蔓子的荞麦面 发表于 2012-10-9 22:01
我就是把笔记噼里啪啦全都码进去了,工程量好大。

看内容就知道一定不容易!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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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3: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啦!!!今晚好好休息明天吃个大餐奖励自己~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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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9 23: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告诉你~今年才考了司法考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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澐卿 发表于 2012-10-9 23:03
我会告诉你~今年才考了司法考试么(﹁"﹁)

是大三学生了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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